原標題:收房后未入住 業主欠物業費成被告
收房后一直沒入住,要交物業費嗎?記者昨日獲悉,武昌一樓盤業主曾先生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最終被判補交物業費1萬多元,還要交3000元違約金。
曾先生2007年買了武昌徐東一樓盤,簽購房合同時,也簽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曾先生在交房后就要繳納物業費,費用每月是3元/平方米,逾期一天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五承擔違約金。
2009年曾先生辦了收房手續,由于種種原因一直沒入住,空置至今,物業費只交至2011年6月30日。曾先生認為,2011年武漢市出臺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新房交付一年無人入住,物業費應打七折。而物業不同意,認為曾先生應執行合同全額交物業費,為此將曾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補交2011年至2013年3月31日拖欠的1萬多元物業費,并賠償1萬多元違約金。
一審法院認為,物業費打七折只限交付后第一年,曾先生應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全額交物業費,因此判物業勝訴。曾先生提出上訴,認為物業公司沒有履行管理職責,小區內隨處可見違章建筑,并且隨意改變小區結構布置,在物業服務不到位情況下,應該將物業費打七折。
二審法院認為,物業對違規搭建進行過溝通與勸阻,并送達過整改通知單,也履行了小區保安、保潔、綠化等物業管理職責,曾先生以長期沒住為由,要求少交物業費,沒有法律依據,應當按合同約定補交1萬多元物業費。對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法院認為過高,酌定由曾先生負擔3000元違約金。
房產律師張在葉表示,曾先生敗訴的核心是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了明確交物業費約定,這樣的合同條款,市民購房時多數都會碰到;如果像曾先生這樣收房后打算長時間不入住,最好在簽合同時與物業方協商物業費事宜,免得后期引起糾紛。(記者馬振華實習生鄭夏怡)
評論員評論:
《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明確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收費,是物業企業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收取的費用。
物業費實際是對共用區域服務產生的費用?!段餀喾ā返?2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力,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因此,業主不得以未入住為由,不交或減免物業管理費用。
權利和義務相統一是法律的基本原則。業主享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自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其中最基本的義務就是及時、足額繳納物業費。
《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112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睒I主欠費應繳納違約金。
關于違約金數額,物業服務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遲延繳納物業費的,違約金數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按照拖欠物業費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